邯郸县地方税务局、陈社芹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0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4行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邯郸市罗城头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素颖,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社芹(曾用名陈雪芹),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县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程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县地方税务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代 路
审判员 田熠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