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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行终333号邯郸县地方税务局、陈社芹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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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地方税务局、陈社芹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0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4行终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邯郸市罗城头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素颖,河北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社芹(曾用名陈雪芹),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

委托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县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邯郸县城区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程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县地方税务局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行初1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代 路

审判员  田熠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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