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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与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张非诉行审字第0002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炜,局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王品红。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地税社保强征(2015)00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1日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张地税社保强征(2015)00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决定:强制征缴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32465.94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社保费强制征缴权利义务事项告知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3月未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432465.94元,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征缴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所作张地税社保强征(2015)002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琴娟

审 判 员  刘运义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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