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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行审25号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48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溧阳市。

负责人王亚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俊良,溧阳市××人民政府人社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彩霞,溧阳市××人民政府人社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4年9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溧)地税(二)社征字[2014]第1-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应交养老保险费2813597.28元、失业保险费232865.95元、工伤保险费393934.68元、医疗保险费964723.96元、生育保险费96347.85元,累计应交纳4501469.72元。2015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4]第1-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溧阳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请执行的(溧)地税(二)社征字[2014]第1-005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小秋

审 判 员  虞 斐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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