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2016)苏0482执195号之二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82执195号之二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执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狄欣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琴,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晓晓,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蒋爱平,总经理。

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坛非诉行审字0002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被申请人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62280.1元,失业保险费4448.8元,工伤保险费29915.8元,医疗保险费22777.90元,生育保险费1983元,滞纳金1380.54元,累计欠缴135266.14元。因被执行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2015)坛非诉行审字00025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常金公路南侧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CZXXXXXX、CZXXXXXX)和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产和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常州市科华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载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坛非诉行审字0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莘 祥

代理审判员 何 龙

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师菊嫄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