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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069号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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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与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7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执30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1418431-4。

法定代表人郏祥弟,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雪卿,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2844240-2。

法定代表人朱永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苏0585行审17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147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1282.7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勤益化纤纺织有限公司、吴震宇、朱永明、吴小艳、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太执字第03205-2号民事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向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本院的(2015)太执字第03205-2号民事裁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院执行局在执行(2015)太执字第03205-2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处置。而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作出的(2015)太执字第03205-2号民事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对本案具有拘束力。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5)147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平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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