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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00251号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26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0025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施勇,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吴克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21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1773278.78元及滞纳金1773278.78元。案件受理费37866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邵明振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1773278.78元及滞纳金1773278.78元,案件受理费37866元,执行费20511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8日查封南天公司车辆(苏F×××××、苏F×××××、苏F×××××、苏F×××××,查封期限2年,未实际扣押);2015年5月8日查封南天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皋国用(2004)第565、566、568、569、570、571、572、573、574号,查封期限3年、轮候查封〕;2015年5月6日查封南天公司房产(房产证号47××26、46××87、46××91、46××94、46××95、46××97、46××98、46××99、46××00、46××01,查封期限3年、轮候查封);2015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南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克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吕祝华

执行员  邵明振

执行员  朱无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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