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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非诉行执字第00011号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15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泰靖非诉行执字第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住所在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陆静波,局长。

被执行人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汝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州市靖江地方税务局与靖江江联服装有限公司为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兴业路18号2幢房屋及牌号为苏M×××××、苏M×××××车辆现无法处置外,目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蔡明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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