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家港保税区兆丰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09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58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杨慧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兆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徐殿平。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土罚字〔2015〕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5〕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拆除在非法占用该宗地范围内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338平方米×15元/平方米=5007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1、处拆除建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2、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土地违法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记录、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缴款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兆丰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乐余镇常丰村土地建造堆场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张土罚字〔2015〕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张土罚字〔2015〕07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二项,即罚款50070元,由本院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运义
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
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