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苏0116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火生法定代表人王桂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正,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虎跃路7号。
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六合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宁地税六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2月6当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六合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六合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南京宁远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宁地税六罚〔20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江勤
审判员 朱向东
审判员 傅顺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