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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04号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7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陈俊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回国涛。

被执行人苏州千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太非诉行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州千依服饰有限公司按该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20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规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37520元中的125018.2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千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左右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工商登记材料反映该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无人组织清理。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该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以及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太仓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太地税社保强征(2014)20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平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张鑫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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