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与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非诉行审字第005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庞德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晶晶,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丰义镇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宜兴地税局)申请本院对无锡市五彩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公司)强制执行宜地税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宜地税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宜兴地税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宜兴地税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宜兴地税局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10月27日对被申请人五彩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五彩公司2012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693.5元,2013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312.5元。
宜兴地税局针对五彩公司的上述违法事实,分别作出宜地税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宜地税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追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6693.5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6312.5元,加收滞纳金合计1429.85元,上述款项合计14435.85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五彩公司的偷税行为处650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所有款项合计20938.85元。
又查明,被申请人五彩公司对上述款项20938.85元,既不履行,也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申请执行人宜兴地税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宜兴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宜地税处[2014]3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宜地税罚[2014]3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民
审 判 员 陈君芳
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奚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