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093号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缪国锋,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连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6号行政征收决定,对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依法征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99412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而申请执行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称法律依据为《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应为法律适用上的瑕疵。因此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瑕疵,但并非法律上规定的“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吴)地税社征字(2015)第006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绪栋
审判员 陈丽云
审判员 沈国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