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如东县顺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4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非诉行执字第0016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汤滨滨,局长。
被执行人如东县顺意纺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关于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与如东县顺意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7581.01元,执行费用1214元,合计人民币88795.01元。
执行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且同意延期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海
审判员 陆身梅
审判员 王新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