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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1571-2号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6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亭执字第1571-2号

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邹干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峰,该××基础××五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严海波,该××基层××五科科员。

被申请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冰凌,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下称第三税务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新悦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新悦建材公司)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亭非诉行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第三税务分局作出的盐地税社强征字(2014)第100067975号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悦建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悦建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其部分财产,现查封的财产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悦建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15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本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郑朝芳

执 行 员  张炳富

人民陪审员  陆小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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