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与常州市戚墅堰清华池休闲中心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05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武非诉行审字第125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大道23号。
行政机关负责人曾长胜,该局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红,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奕,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清华池休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成济路70弄2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毛。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于2015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欠缴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累计145445.25元,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保险费145445.25元。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由于区划调整原因,申请人变更为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0月23日对被申请人进行催告后仍未缴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145445.25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5)第309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福泉
代理审判员 徐惠丽
人民陪审员 周曙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