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与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诉保字第00007号
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北道3号。
负责人徐丽,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宏,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殿梅,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科长。
被申请人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盐化工新区台玻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戴锦亮,公司董事长。
2015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淮)地税(二)社征字(2015)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主要内容:1、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欠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社会保险费累计629146元,限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大厅申报缴纳;2、若未按时申报,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2月3日,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限额629146元。其主要理由为现被申请人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为了防止其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另,同时提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执字第52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苏中执字第52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财产已经法院执行查封、冻结达304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财产,限额人民币6415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包文斌
审判员 孙亚峰
审判员 徐银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