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9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武非诉行审字第6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鑫都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曹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春方。
委托代理人赵志建。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全政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武进区横山桥镇夏塾村。
经营者程泉正。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武国税处[2013]46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08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存在偷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增值税637487.47元的处理决定。因被申请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款637487.47元及滞纳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武国税处[2013]46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执行的武国税处[2013]46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文
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
人民陪审员 翟晓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