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国家税务局、张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7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03执1082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白鹤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英英,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国家税务局与张英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英英的银行账户(16×××34-000005)(16×××34-000007),现因被执行人已归还执行标的额,执行费也收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英英的银行账户(16×××34-000005)(16×××34-00000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晓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