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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行审69号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万嘉特种线制造(新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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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万嘉特种线制造(新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15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赣0502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胡伟义,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万嘉特种线制造(新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光耀,该公司董事长。

2017年11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下称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万嘉特种线制造(新余)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欠缴税款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行政决定书及催告情况等材料,申请人未提供上述材料,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万嘉特种线制造(新余)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润根

审判员  刘小勇

审判员  廖红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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