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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25号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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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5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622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鹰潭市环城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20531-X。

负责人刘新民,职务,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干县城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173502-4。

负责人李烘华。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作出的鹰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鹰地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鹰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鹰地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鹰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鹰地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鹰地税稽处(2016)3号税务处理决定、鹰地税稽罚(2016)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亮生

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

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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