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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行审4号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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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24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赣0881行审4号

申请人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井冈山市红星街道鹅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1481368-6。

法定代表人刘远光,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井冈山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603413-4。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井地税四通字(2016)第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确定的纳税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追缴税款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一案,申请人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1日作出井地税四通字(2016)第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于2016将该《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井冈山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限被申请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应缴税款136958.69元。该送达期限已届满,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将所欠税款缴纳入库,又未按期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4月1日作出井地税四通字(2016)第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申请人井冈山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饶广宁

代理审判员  杨程捷

代理审判员  周 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兰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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