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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25号之一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5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0622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鹰潭市环城东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20531-X。

负责人刘新民,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干县城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6173502-4。

负责人李烘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320877.95元(含执行费20877.95元),未履行金额为1547794.83元,并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余款。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622执62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新光

代理审判员  洪黎明

代理审判员  金 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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