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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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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公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MB189558XG。

法定代表人何礼明,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成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300210015726。

法定代表人许金补,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江西百利纺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02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军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曹志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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