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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执字第16号山西省柳林县地方税务局与山西林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09-29 (2015)吕执字第16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柳林县地方税务局与山西林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0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贺家沟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亮,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山西林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22号。

法定代表人任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林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林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8739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玉平

审判员  谭政廷

审判员  崔建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樊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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