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1.免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有明确规定怎么处理?一定要通过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2.免税企业(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取得的普通发票在税务上需要/可以内扣9%或10%?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取得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对不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