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免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问题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免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免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1.免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有明确规定怎么处理?一定要通过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2.免税企业(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取得的普通发票在税务上需要/可以内扣9%或10%?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取得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对不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