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1-08-1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时候,是否可以由回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收购发票,自行开具作为企业所得税购进货物的成本列支。此外使用收购发票是否有只能在福建省内收购废旧物资使用的规定。在使用时具体有哪一些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8-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可以开具收购发票。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收购发票仅限于福建省(不含厦门)范围内使用。严禁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收购发票。
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