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财税[2019]20号文件企业集团的认定问题的咨询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1-17
回复时间: 2020-01-22
发布时间: 2020-01-22
留言内容: 您好: 财税[2019]年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我司与持有我司49%股权的A公司的母公司B、以及我司的子公司C,存在无偿资金借贷,且已登记为企业集团,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其中:B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A为企业集团子公司成员,我司及C公司均为企业集团的参股公司成员),请问,我司与A、B、C之间的关系的是否符合财税[2019]年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中“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的界定。盼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规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成员,或是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企业集团,则发生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享受财税[2019]年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