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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08时5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1〕387号),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 务 处 理决 定 书榕税一稽处〔2021〕387号

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5470664R):

  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 “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联系你公司法人代表叶***,叶明表示其在外地,近期内无法返回配合调查。叶***一再推诿,未给予积极明确的回应。截止目前叶***仍不予配合调查。此案件为原案件(案件编号:235010220190000173)的延伸检查,根据原案件证据资料,适用2016年76号公告和税总发〔2016〕172号,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发票检查异常情况

  经对你公司进销项发票数据核实比对,发现你公司购入大量“钢材”等品名的成品钢,销售的却是“废钢”。你公司取得商品的品名、金额、数量和实际销售的商品的品名、金额、数量均存在巨大差距,存在变票的情况。

  (三)取得不合规发票

  你公司取得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5980631-05980647),涉及金额1696485.46元,税额288402.54元,价税合计1984888元,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向上游采购货物的异常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的上游供货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结论为:昆明乐志商贸有限公司、三明市久泰贸易有限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无法核实;贵州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物资金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天之瑞成商贸有限公司、华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农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均回复你公司确有从当地购入钢材,货物均为自提或售货方直发至当地工地,故你公司存在在贵州、云南等地购买成品钢后在当地自行销售而未申报纳税的偷税嫌疑。

  (五)经检查核实福建三钢与你公司的业务真实性,证明福建三钢与你公司之间的业务的票流、货物流、资金流三流一致,暂未发现问题。

  二、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将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0〕237号)中的“税务处理意见”更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本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取得三明市利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11月增值税288402.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34608.30元。

  2. 你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购进成品钢44158561.76元并进行销售未在账面体现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构成偷税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你公司销售成品钢没有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可以参考,所以销售价格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你公司销售外购成品钢未在账面体现的偷税行为,增值税处理如下:追缴2017年6月增值税8257651.05元;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由于你公司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依据本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印发)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第一条的规定,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行业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适用应税所得率4%,故应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757339.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990918.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6月印花税合计17049.6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税款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如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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