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如果后期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还可以继续享受加计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企业只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若在享受政策的后期,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依然可以享受。
2.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要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因此,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3.利用废橡胶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目录》规定:“三、再生资源 3.9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
利用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包括: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胶粉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GB/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BG/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3.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因此,纳税人利用符合上述规定的废旧橡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4.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的规定:“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因此,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需要满足的条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5.纳税人企业有安排退役军人就业,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等证件遗失,没有文件规定的留存备查材料。但是纳税人有到退役军人登记的机关调取了退役登记表,可以作为享受优惠的资料留存备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证件遗失补办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
6.闽财税〔2019〕13号中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五险都要缴,只缴纳其中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应当按规定缴纳。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依法缴纳五险。企业只要缴纳其中的养老保险不可以享受该优惠。
7.我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该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费挂靠在其他企业缴纳,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四、……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因此,贵公司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费挂靠在其他企业缴纳的,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贵公司不可以享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
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成立了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缴纳税款时可否用限额来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另根据《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规定:“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因此,福建省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成立了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在3年内可以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扣减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9.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提供在中国境内找房子的咨询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境内企业在境内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提供在中国境内找工作找房子的咨询服务,属于对境内的不动产进行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10.在备案日期前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销售行为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一、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因此,在备案日期前发生的符合免税条件的销售行为,须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方可免税并对已缴纳的税款办理退抵税。
11.每次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都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
因此,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已经备案过不需要再次备案。
征税范围
12.一般纳税人提供光度计校正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因此,光度计校正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
13.一般纳税人提供医疗器械消毒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因此,提供医疗器械消毒服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
14.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现对部分产品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
二、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三、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频振式杀虫灯符合上述条件的适用9%增值税税率。
15.一般纳税人游戏公司在游戏中销售游戏道具,增值税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游戏公司在游戏中销售游戏道具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的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增值税税率为6%。
17.房地产公司和政府约定无偿建成一座幼儿园捐赠给政府,产权转移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因此,房地产公司向政府约定移交幼儿园是企业取得土地或开发权的成本(对价)之一,不属于无偿赠送,企业应按销售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
16.通过诉讼判得的保险赔偿款因延期支付产生了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因此,保险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7.9月1日后,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要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省(不含厦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和活性炭(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
五、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福建省蔬菜水果加工产品分类扣除标准》(附件1)、《福建省活性炭扣除标准》(附件2)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
因此,选择纳入蔬菜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的计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8.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第二条规定:“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选择不纳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选择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19.蔬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不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规定:“二、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选择不纳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选择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蔬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不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推广刷脸支付项目,其中一部分分给下级代理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分给下级代理的费用,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21.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三)“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
22.销售基础油液可以开成品油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因此,销售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可以开成品油发票。
23.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纳税人因税控设备损坏等原因重新购买税控设备不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不可全额抵减,但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享受全额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24.企业因自身系统原因,需使用两个税控设备,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使用百旺税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航天税控设备,其每年缴纳的服务费均可以全额抵减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企业因自身系统原因,需使用两个税控设备,其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均可以全额抵减。
25.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是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9〕131号)的规定:“第四条 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三)服务商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证明;
(四)总部不在福建省的,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五)第三方平台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资料;
(六)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的承诺书。
服务商备案资料齐全的,省税务局应按规定签收。”
因此,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以上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
26.纳税人丢失税控设备需不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丢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附件9)。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因此,丢失税控设备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2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销售额达到500万,是否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若是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8.一般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到2017年有账外经营100万,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但2017年至今仍未取得对应账外经营业务进项发票,现供应商补开进项发票,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抵减偷税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
因此,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在法定的时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纳税人应当提供拒不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9.销售海水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
……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海水属于天然水,销售未经加工的海水,不征收增值税。
30.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代售货物、推广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1.设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因此,设在同一县(市)、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资产调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32.福建省(不含厦门)是否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停征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规定:“一、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因此,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33.2018年开业的企业于2019年4月成立工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闽工﹝2007﹞7号)第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因此,企业应在工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
34.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分配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分支机构分配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5.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已超过3年,现在才到税务机关进行补充信息采集,是否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已超过3年,不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6.境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境外企业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37.境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38.按季度申报工会经费的企业,上季度实际未发放工资薪金,该季度应如何申报工会经费?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工〔2007〕69号)规定:“二、关于工会经费计费依据和征收方式
1.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执行,即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构成。
2.查账征收方式:对于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缴费单位,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
3.核定征收方式: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职工工资薪金情况的,或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缴费单位,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费依据,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企业若属于查账征收方式,应据实按零申报工会经费;若属于核定征收方式,应按照省人民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工会经费。
39.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残保金免征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因此,属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残保金优惠政策。
40.工会经费是否需要自行申报才能扣缴费款?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第六条规定:“工会经费按月代征,与税费同申报管理。缴费单位持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因此,工会缴费实行按月代征,要自主申报后才能扣缴对应费款。
41.计征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中是否包括五险一金?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第四条规定:“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功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另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计征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中不包括五险一金。
42.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已视同销售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这部分销售额并入收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因此,总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已视同销售开具发票,应将这部分销售额并入收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43.明星宣传代言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十二、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因此,明星宣传代言属于个人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4.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一般纳税人不可以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45.企业是否需要将投资收益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的计费依据?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因此,除银行、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将投资收益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的计费依据。
46.2016年度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可以按照计算公式的60%计算?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附件《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2016年征缴2015年度残保金,缴纳额按上述公式的60%计算。
……”
因此,2016年申报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公式的60%计算。
47.新办企业是否可以减免工会经费?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规定:“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县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因此,工会经费不得减免。如确实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按文件规定申请缓缴。
48.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若有需要减除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规定:“二、申报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 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
因此,应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9.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是否需要计入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
答: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第四条规定:“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功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另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应计入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
50.网络直播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网络直播属于提供广播影视服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不需要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