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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注!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2-1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2019年第74号文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随机“如何理解?如果是赠送给确定的客户是否就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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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或者客户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参考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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