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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09-29 我要评论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0-02-1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取得4000元的综合所得,也有个体户经营所得,请问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放到经营所得这边扣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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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即如果该纳税年度内有综合所得,那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不能享受原属于综合所得的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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