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2-20
回复时间: 2020-02-21
发布时间: 2020-02-21
留言内容:
A公司主营各医院的保洁、清洁、打扫服务,目前开票名称“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咨询福建省12366,回复可以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即:纳税人取得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需更改开票名称为:其他生活服务。我司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如需备案通过什么方式备案 B公司主营各医院安保服务,即保安人员 开票名称:安全保护服务 同上述问题,疫情期间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享受该如何开票,如何备案 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均为各医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无相关免征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