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当时与业主约定其中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现工程分包出去了,分包工程款为500万元,该款已经由分包的承包单位纳税,这500万元我们总包单位还需要缴纳税款吗?我们纳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分包款?这500万元是业主打款到我们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转给分包的承包单位的。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承包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