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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什么时候可以不交土地使用税,签订购房合同时、网签备案还是交房时呢

09-29 我要评论

标  题: 土地使用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2-24

回复时间: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2-25

留言内容:

房地产企业按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可以不交土地使用税,签订购房合同时、网签备案还是交房时呢?假设是交房时,只是部分交房,不用交的土地面积要如何计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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