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同集团异地代交社保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18-12-20
回复时间: 2018-12-21
发布时间: 2018-12-21
留言内容:
您好: 我想咨询:如我入职集团母公司在泉州市(即实际工薪承担主体),但在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市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工资由母公司拨付),主要考虑个人买房、社保连续性等实际需要,请问这样可以吗?如不行是依据什么或者有什么替代操作的方式,谢谢解答。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缴纳社保的单位与实际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应为同一主体,若不是本单位缴纳的社保则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