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公租房土地使用税减免
写信人: 姚**
咨询时间: 2020-03-03
回复时间: 2020-03-05
发布时间: 2020-03-05
留言内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申请税收减免备案?怎么做?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形,申报时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应注意及时变更税源信息,添加减免税信息,申报时核对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