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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宁德地区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标  题: 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100860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12

回复时间: 2020-03-16

发布时间: 2020-03-16

留言内容:

请问宁德地区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然人出租住房,可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税费优惠按以下情形区分:1、月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减半征收房产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房产税;2、月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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