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三代”手续费是否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问题
写信人: 宋**
咨询时间: 2020-03-11
回复时间: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3-17
留言内容:
在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中规定: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但是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那么请问,两个文件是并行的吗?“三代”手续费是否可以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并按以下文件规定进行支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4.“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