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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查处2007年大小非减持企业所得税补税案

09-29 大小非减持 我要评论

关于对福建省晋江市英林玉坂协鑫制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英林玉坂协鑫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2156464186)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2月24日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0〕68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0〕68号

  福建省晋江市英林玉坂协鑫制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82156464186)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8日至2020年2月24日对你(单位)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大小非解禁减持资料体现,你公司2007年减持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1767321股,减持金额15584624.2元减持成本2153300.24元(其中认购成本 2072000元,减持的相关费用81300.24元),投资收益13431323.96元;2007年应缴企业所得税4432336.91元,已缴0元,少缴4432336.91元。

  二、 处理决定

  (一)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432336.91元。

  (二)滞纳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少缴企业所得税4432336.91元,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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