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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标  题: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写信人: 邬**

咨询时间: 2020-03-25

回复时间: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3-27

留言内容: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与公司股权转让有所不同,是否需要参照公司的股权转让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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