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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继承所得房子出售时个人所得税

09-29 继承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标  题: 继承所得房子出售时个人所得税

写信人: 王**

咨询时间: 2020-03-17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2016年继承一套父辈1995年购买的房子,现在卖出个人所得税只能按差价的20%交而不能按现交易价1%交吗?如果是,是根据哪个法律文件?原购房发票、装修发票都丢失,购房原价如何确定?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第五条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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