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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作不抵扣勾选相关问题

09-29 不抵扣勾选 我要评论

标  题: 作不抵扣勾选相关问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17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因取消认证期限后,勾选系统,的未勾选发票会显示2017年以后的发票,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发票丢失状态,无发票,也无法联系销售方提供复印件,自己也不想抵扣这些进项税额,(因不勾选会一直留在勾选系统的未勾选里头),现在是没有发票能否做不抵扣勾选,做了不抵扣勾选之后,是否这些丢失的发票就不会停留在勾选系统里头。望有关部门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根据您的需要进行不抵扣勾选操作,但如发票发生丢失情形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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