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作不抵扣勾选相关问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17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因取消认证期限后,勾选系统,的未勾选发票会显示2017年以后的发票,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发票丢失状态,无发票,也无法联系销售方提供复印件,自己也不想抵扣这些进项税额,(因不勾选会一直留在勾选系统的未勾选里头),现在是没有发票能否做不抵扣勾选,做了不抵扣勾选之后,是否这些丢失的发票就不会停留在勾选系统里头。望有关部门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可以根据您的需要进行不抵扣勾选操作,但如发票发生丢失情形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