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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工资薪金汇算清缴前未发放部分是实际发放所属年度抵扣吗?

标  题: 工资薪金汇算清缴前未发放部分是实际发放所属年度抵扣吗?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0-03-19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因公司资金出现问题,2019年的工资薪金已计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前未发放的部分是在实际发放的所属年度申报抵扣吗?还是后期实际发放了要回所属年度更正申报退税?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即以实际发放的月份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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