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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无住所个人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标  题: 关于无住所个人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3-17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不加收税收滞纳金怎么办理?需要税务局审批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该项业务,符合文件规定的,税务局将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需要您额外提出申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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