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无住所个人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3-17
回复时间: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3-24
留言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不加收税收滞纳金怎么办理?需要税务局审批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议您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该项业务,符合文件规定的,税务局将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需要您额外提出申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