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项目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如果一个项目有2个施工许可证,一个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个在2016年4月30日后,那么这个项目可以界定为房地产老项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您公司有多个单独立项的小项目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案的,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体现的开工时间为准。这部分小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体现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不能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