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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明确了!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如何判定

扣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聘请美国顾问在美国提供顾问服务,支付顾问费给这位美国顾问时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顾问费是否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所以不需扣缴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该业务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否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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