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协议补偿款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2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我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支付给我司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补偿款经双方协定为我方在前期对XX大楼综合装修费用扣除装修折旧、自签订协议始到提前终止日的租金后的账面金额),请问这笔收入到底是属于非应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偿款?还是属于应税项目装修资产的转移,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上传附件为签订终止协议模板,请问我司到底是应该开收据还是发票给甲方?
附件
终止协议模板.docx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叙述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您不得开具发票;出租方支付的装修费用,您应据实按照“装饰服务”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