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服务类发票的开具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3-24
回复时间: 2020-03-31
发布时间: 2020-03-31
留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请问如何理解法规中的“如实开具”这一表述?对外开具商品名称为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提供的服务并无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的,这些票面栏次是否可以不填?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