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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伴生矿开采主矿年度不一致资源税申报问题

标  题: 伴生矿开采主矿年度不一致,资源税申报问题

写信人: 纪**

咨询时间: 2020-03-26

回复时间: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01

留言内容:

公司情况如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银多金属矿采选,矿产品销售。采矿许可证开采证:矿种银,有效期:2015年2月11日至20333日11日。2017年,2018年,2019年采选矿精选后主要是铅锌,伴有金,银,铜。2020年采选矿精选后银约占三分之二,铅锌约三分之一,也存有金,铜精矿。公司财务以前年度未分别核算。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四条规定  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问,1:该公司2017-2019年实际征收铅锌资源税,其他伴生矿(金,银,铜)是否要收资源税?2:2020年应该申报银,铅锌,金,铜的资源税吗?应该如何申报,特此咨询,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如您开采共伴生矿没有分开核算,共伴生矿需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分开核算的,暂不计征资源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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