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疑问
写信人: 洪**
咨询时间: 2020-03-26
回复时间: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4-01
留言内容:
根据“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例如我司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10万元,是否可以抵减我司所有房产应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还是仅能抵减减免对应房租的房产税税额=100000*12%=12000元。 简单来说就是我司可以抵减的税额是10万元还是1.2万元,请帮忙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果您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减免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规定:“(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未达一个月或减免企业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重复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